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以及《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主体,应切实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紧密结合本单位(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个人选修科目及学习内容,督促本单位(企业)会计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同时用人单位应落实保障培训经费,优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完善知识结构。用人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企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落实。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落实年度继续教育反馈制度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要求,由市、镇财政部门分别督促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收集统计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全面掌握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状。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国有企业、金融、证券企业的汇总统计工作;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镇属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汇总统计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范围内所属机构的汇总统计工作,如:市注协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市评协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市代协负责代理记账会员机构〔会员与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工作内容相重合的,由协会协助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落实〕;市农资办负责镇街(园区)农村集体资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统计工作。
市、镇财政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部署负责单位(企业)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扫码进入线上表单进行汇集填报(见附件)。市、镇财政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将汇集信息进行分类统计,未能达到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要求的,由责任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督促提醒,并跟踪落实相关工作安排。累计2年未能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由市镇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进行通报。
四、继续教育管理要求
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我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五、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范围及年度学分要求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备会计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需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六、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信息采集。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前,需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具体流程为: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登录学习。注册账号并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公需课或专业课进行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
(三)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用人单位用户进行注册,对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单位培训计划、学分申请等事项进行管理。
附件:1.东莞市用人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表二维码
2.市镇财政系统会计管理联系方式
东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东莞市用人单位会计人员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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