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生产中不少人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电网结算电价每度可能是0.6、0.7元,但是转供电主体可能会收8角、一元甚至更高!今后,转供电再这样随意加价,市民有权说“不”了。多收一分钱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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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园区物价部门联合供电公司积极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清理规范工作。
从此告别高价电!
清理规范范围
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其中终端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此次清理规范的主要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行为的电价情况。
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省物价局公布的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二、若部分分摊电量大,租金、服务费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可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表电费,但须满足以下3个前提条件:1、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的电价标准;2、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3、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注:若转供电主体不能做到方式二规定的前提条件,则须执行方式一。
转供电主体责任
1、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确保于11月1日前,我市转供电主体应按省规定的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与分表用户协商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
2、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采取电量分摊方式的,应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结果。
3、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电价措施,将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到终端用户。
法律责任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价格政策,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行为,取消不合理的加价行为。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转供电主体坚持不合理加价,怎么办?
如果您所在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仍然无动于衷、充耳不闻,别急!市民可以拨打:12358进行举报,或致电松山湖经发局企业管理科(电话号码:22892102)提供违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