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外贸“稳增长”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支持出口企业抢抓订单、防范风险,开拓新兴市场,解决“融资难”、推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外贸形势严峻,我市广大中小微出口企业面临“订单风险增高不敢接、订单融资难不能接”等方面困难。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和《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省、市财政共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投保“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的保险费给予90%资助(其中省给予80%的资助,市给予10%的资助),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我市货源外贸订单回归。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计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项目申报和审批、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及附则。资助对象条件安排在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安排在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安排在第五章。
第三章
第十条 对出口企业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并获得省、市两级“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资金扶持,园区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于申报本办法配套资金的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向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资助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每年根据省、市两级的资金拨付时间公布配套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承担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园区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松山湖高新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配套资金申请表;
2、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企业清单;
3、申请资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资助企业与承担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复印件;
5、承担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6、申请资助企业对承担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垫付保险费并委托其代理申报的说明书,需申请资助企业加盖公章。
7、 市级关于“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或“小微企业专项”项目资金的拨付凭证。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申请资助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申报资料由承担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并上报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如有重复申报的项目,应以保险公司在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的报备信息为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批的申请资助企业,由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做好资金拨付。拨付资金由承担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收。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信用保险补费资助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