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只要提供的照片符合标准,公安机关即予采用,禁止须在指定照相馆照相的做法(实行无底卡制证的除外)。
二、办理入户核签手续,证明材料齐全的随来随办的事项: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退学学生入户,调干调工入户,引进人才入户,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等。
三、受理申请入户,在25个工作日内逐级呈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的事项:夫妻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购买商品房入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收养小孩入户,民营企业投资入户,民营企业纳税入户等。
四、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本市籍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五、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其子女出生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按规定给予户口登记。
七、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八、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九、简化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发证部门报失的同时即可申办新证。
上述九项措施自2003年10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