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常住户口,其子女出生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按规定给予户口登记。
二、在本省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的,在返回工作、生活时,公安机关给予办理户口迁回。
三、简化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公安机关发证部门报失的同时即可申办新证。
四、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只要提拱的照片符合标准,公安机关即予采用,禁止须在指定照相馆照相的做法(实行无底卡制证的除外)。
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办理户口,当地派出所实行上门受理。
上述五项措施自2003年9月2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