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1号),涉及我园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松山湖喜多优鲜百货店(经营者:刘春梅)销售的鲈鱼
(一)东莞市松山湖喜多优鲜百货店(经营者:刘春梅)销售的鲈鱼(规格:鲜活农产品;抽样日期:2023年1月13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松山湖喜多优鲜百货店(经营者:刘春梅)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百货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40413A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百货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百货店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鲜活的,使用自来水暂养,符合其储藏条件;当天采购当天销售,属于终端销售环节,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其销售经营环节各环境不太可能存在兽药污染的可能;因此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百货店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