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鼓励企业建设更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我局起草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与建议。
公示期内,我局仅收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关于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第(四)项“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净利润率不低于15%或毛利率不低于30%”,鉴于:(1)规上企业主营业务通常包括核心产品、又包含一定量的工程业务,综合利润率相对低些;(2)规上企业科研实力相对较强,其结合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所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环境好,技术成果产出与转化周期短、见效更快,因此建议将净利润率不低于15%修改为营业利润不低于10%更为合理些。
我局认为,本办法结合园区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方向,主要扶持发展速度较快、带动能力较强的高科技企业。一方面,高科技企业的净利润率高于一般传统产业企业,设定15%以上的净利润率,可筛选出优质的高科技企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根据调研,高科技企业通常具有成立时间短、利润率高、研发投入多、资金需求大的特点,通过财政资助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科技研发负担,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助推园区新兴产业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第五条申报条件第(四)项的设置符合本办法“选好选优,重点扶持”的原则,不宜采纳易事特公司意见。
特此说明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7月3日